(2017)琼9030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蒙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30执118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蒙某某,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琼9030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蒙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裁判判决蒙某某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琼9030执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蒙某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蒙某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方国强审 判 员 谢兴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钟东明书 记 员 王经良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