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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926号原告: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卫国路。经营者:宋瑞红,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一委。委托诉讼代理人:聊洪振(宋瑞红之夫),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一委。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代表人:方大昌,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君,该厂法律顾问。原告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与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偿还车辆修理费11242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委托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修理车辆,累计拖欠修理费112422元。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承认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暂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承认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要求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偿还车辆修理费11242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判决如下: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车辆修理费1124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白山市浑江区中天汽车维修厂已交纳),由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