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亚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亚奇,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亚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亚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唐亚奇趁到洛阳市洛龙区东方金典小区15号楼1单元201室朋友陆某家中吃饭之际,将放在客厅餐桌上的一XX安银行信用卡(户名:陆某,卡号:62×××61)盗走。当日19时许,唐亚奇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金源国际C座1508室用该信用卡在POS机上第一次套现6895元,第二次套现7562元。因陆某收到手机短信提醒及时发现其信用卡被盗刷并第一时间冻结了该卡,使得唐亚奇第二次套现没有成功。因第二次套现没有成功,POS机主马某发现该卡并非唐亚奇本人的卡,便将唐亚奇第一次套现出的6895元暂存在POS机上。2017年6月1日,唐亚奇要求马某给钱,马某坚持要卡主本人来。2017年6月1日17时许,马某将唐亚奇套现出的6826元钱返还到唐亚奇盗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中。案发后,唐亚奇取得陆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亚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唐亚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短信截图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照片,POS机签购单,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亚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亚奇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追回,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亚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