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魏海超与王春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超,王春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魏海超。被执行人王春定。本院在执行魏海超诉王春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自行解决,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