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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魏海超与王春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超,王春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魏海超。被执行人王春定。本院在执行魏海超诉王春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自行解决,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