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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9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宏与张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张海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722号原告:王宏,男。被告:张海元,男。原告王宏与被告张海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撤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