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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丰县市山镇包水发邮政连锁经营店、聂飞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县市山镇包水发邮政连锁经营店,聂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丰县市山镇包水发邮政连锁经营店,地址:经营者:包水发,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聂飞俊,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本院在执行南丰县市山镇包水发邮政连锁经营店与聂飞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聂飞俊银行存款7500元,并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聂飞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飞俊偿还7333元农药款,但被执行人聂飞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飞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中存款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