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全圣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刑申57号王全圣:你为王润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责任认定不清,被告人王润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判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王润香与邵国辉无故殴打养老院多名老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王润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提出被害人死亡原因责任认定不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的死亡确系王润香、邵国辉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因此,你提出王润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判量刑重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人王润香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你应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