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董全坤与杨连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坤,杨连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797号原告:董全坤,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杨连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董全坤诉被告杨连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董全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全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全坤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姚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