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强与邹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邹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22号原告:李强,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邹锡军,男,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李强与被告邹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