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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强与邹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邹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22号原告:李强,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邹锡军,男,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李强与被告邹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