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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康某某、边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90号之四被执行人康某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暂住。被执行人边某某,出生于陕西省,户籍,暂住。关于康某某、边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康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边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院刑二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边某某某无企业注册信息,有房产两处、汽车三辆,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有银行存款3041.11元,已扣缴至国库。康某某名下无无企业注册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249.2元,已扣缴至国库。未发现康某某、边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康某某、边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