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康某某、边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90号之四被执行人康某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暂住。被执行人边某某,出生于陕西省,户籍,暂住。关于康某某、边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康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边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院刑二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边某某某无企业注册信息,有房产两处、汽车三辆,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有银行存款3041.11元,已扣缴至国库。康某某名下无无企业注册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249.2元,已扣缴至国库。未发现康某某、边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康某某、边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