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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万新、许彩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万新,许彩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万新,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临漳县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辩护人吴玉山,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彩条,曾用名许晓婷,女,壮族,1982年4月5日出生,,广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月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万新、许彩条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彩条、贾万新及其辩护人吴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万新、许彩条合谋于2016年2月13日,将黄某介绍给成安县连某为妻,许彩条冒充黄某姐姐,收取连某彩礼款12万元。黄某与连某生活两个月后逃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贾万新、许彩条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贾万新、许彩条均提出他们只是为他人正常介绍婚姻,不是为了骗钱。辩护人主要提出贾万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并主动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贾万新、许彩条隐瞒黄某的真实身份,将未达婚龄的黄某(1998年11月18日出生)介绍给成安县连某为妻,并承诺可以结婚,长期生活。许彩条冒充黄某姐姐,收取连某彩礼款12万元。贾万新、许彩条均分得1万元。黄某与连某同居生活两个月后逃走。案发后,贾万新退赔连某3万元,黄某退赔连某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连某陈述,2016年2月13日早上8点多,张某1打电话说给他介绍一个媳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的,叫黄某,21岁(后来才知道黄某刚刚17周岁),需要出彩礼12万元。当天上午他就跟张某1、张某2一起到漳潮村贾万新家,与黄某见了面,双方都没意见。然后贾万新、张某2、张某1以及黄某等人一起去看了看他们在成安县南豆公村的家。在家里他父亲先给了贾万新20**元订金。大约下午5点多钟,他们将其余11.8万元现金给了黄某的姐姐许彩条,就带着黄某回到了家里。两个人在一起同居生活,后他和黄某一起去广东打工,在广东大约两个月后,黄某说要回老家一趟,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案发后,贾万新退赔3万元,黄某退赔3万元,黄某答应的分期还款无法履行,现在就联系不上黄某了。2、连四保陈述,2016年2月13日,他们通过张某1、张某2、贾万新等人介绍,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的黄某领回家给其儿子连某为妻,当时将12万元彩礼款给了黄某的姐姐许彩条。贾万新当时承诺说这个女孩稳,不会逃走,而且她姐姐也嫁到了魏县有一年多了,保证能和他儿子连某结婚。黄某的姐姐是许彩条,姓氏不一样,贾万新告诉他说这两个是同母异父的姊妹。后来黄某跑了,才知道贾万新说的不是真的,黄某和许彩条不是同母异父的姊妹。3、张某3、张某1均证明,2016年2月13日,她们和贾万新、许彩条等人将黄某介绍给成安的连某为妻。上午在男方家先给了贾万新20**元定金,下午到贾万新家后,男方将11.8万元给了贾万新,贾万新给了黄某的姐姐许彩条。然后男方拉着黄某回成安了。贾万新给了他俩一人2000元,她们就走了,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4、黄某供述,2015年她姨妈许彩条给她打了很多次电话,一直跟她说打工有什么好的,来到邯郸这里给她介绍男朋友,一起弄点钱。然后她在2015年底来到邯郸市临漳县。到了临漳县后,许彩条和西羊羔乡漳潮村的贾万新对她讲,让她在介绍的男方家住上一年半载,就可以走,然后她们把彩礼钱分了。在临漳县一共给她介绍了两个男朋友,一个是临漳县城的李某,第二个是成安县南豆公村的连某。2015年底,她到临漳后到贾万新家,每天都有许多人来看她,贾万新和许彩条先给她介绍了临漳县城的李某,她就到李某家住着,两天后许彩条给她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打了6万元。但李某告诉她给了贾万新9万元。后因李某一直给她吵架,李某父母让贾万新写了保证书,保证一个礼拜将9万元彩礼退给李某。当天贾万新和许彩条就把她带到贾万新家,三四天以后,又跟她介绍了成安南豆公村的连某。连某家人给了许彩条12万元彩礼,当天晚上她就去连某家了。从连某处所得的彩礼钱12万元,贾万新说还了李某9万元,给了她4000元,剩下的26000元怎么分的她就不清楚了。许彩条是她姨妈,她来了以后许彩条让她说是姐妹关系,不要说是她的姨妈。5、贾万新供述,他和许彩条一起先以9万元将黄某介绍给临漳的李某,后李某家人让退还彩礼款,他们又以12万元将黄某介绍给成安的连某。先后两次他都没有得钱。当庭供认连某出的12万元彩礼款,他和许彩条每人分得1万元。6、许彩条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底的时候,贾万新问她在广西那边有没有人,有人就介绍过来,她们一起挣点钱。后来她就给她外甥女黄某打电话,让黄某来邯郸市临漳县这边给黄某介绍对象,一起挣点钱。黄某同意后,就来到了临漳。然后她就通过贾万新把黄映旗分别介绍给临漳县南关村的李献伟、成安县南豆公村的连某。从李某那里获得8万元彩礼钱,从连某那里获得了12万元彩礼钱。李某出的8万元彩礼钱,她拿了1万元,贾万新拿了1万元,剩下的6万元给了黄某。因黄某年龄不够,办不了结婚证,又不愿意在李某家过了,李某让退钱,黄某说没钱。她和贾万新跟黄某商量说:“我们先帮你担保李某家的钱,但是你要再找一家,拿到彩礼钱后再还了李某。你要是同意我们就这么办”。黄某同意了,黄某向李某打了一个9万元的欠条,她和贾万新作的担保。后来通过贾万新又把黄某介绍到了成安县南豆公村的连某。连某出了12万元彩礼钱。还了李某9万元,剩下的3万元她拿了1万元,贾万新拿了1万元,剩下的1万元其中的6000元给了3个媒人,剩下的4000元给了黄某。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贾万新退赔连四保3万元。黄某退赔连某6万元,一次性退3万元,剩余3万元分3次还清,每年1万元,2019年底还清。8、并有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万新、许彩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1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万新、许彩条提出他们只是为他人正常介绍婚姻,不是为了骗钱的理由,经查,连某及其父亲连四保均证实,贾万新告诉他们说黄某21岁,可以结婚,且其姐姐许彩条也在这里成亲生活,他们才自愿出12万元娶黄某为妻。后来他们才知道黄某刚满17周岁,并且许彩条也不是黄某的姐姐;黄某供述是许彩条打电话让其来临漳以介绍男朋友为名弄钱的事实;许彩条也曾在侦查阶段供述是她让黄某来临漳以结婚为名挣钱的事实。故二被告人故意隐瞒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贾万新系从犯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贾万新在犯罪中和许彩条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又提出贾万新主动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贾万新不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巨大,故提出应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万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许彩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贾万新刑期自2017年2月23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许彩条刑期自2017年1月12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贾万新、许彩条共同退赔受害人连海雷现金六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冀韵海人民陪审员  潘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