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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小虎、肖立铭等与余姚市信达邮电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虎,肖立铭,余姚市信达邮电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732号原告:石小虎,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肖立铭,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余姚市信达邮电宾馆(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1238087M。代表人:张辉,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苗,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虎、肖立铭与被告余姚市信达邮电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小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石小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小虎负担12.50元。审 判 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超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