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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万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万正,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万正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卫平、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万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郭万正伙同邢文平(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窜至武安市西土山乡八里湾村外耕地附近,郭万正先夯断该村电线导致停电,后二人徒步至村东北一片空地,将李XX的一辆白色捷达车盗走,后逃离。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捷达车价格为6354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追回。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万正伙同苗某现(另案处理)窜至武安市杜庄菜市场门岗门口附近,将申献刚的一辆灰色五菱面包车盗走。经武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五菱面包车价格为1000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追回。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万正伙同邢文平(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涉县西戎镇水溢村一间民房附近,盗窃王海庆面包车一辆,后邢某驾驶该面包车逃离,郭万正骑摩托车逃离。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海庆被盗东风面包车价格为1100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武安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郭万正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万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万正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且被盗车辆均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郭万正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万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二兴人民陪审员  高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建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