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白山虎与胡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虎,胡红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007号原告:白山虎,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胡红心,男,3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虎与被告胡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白山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山虎以与被告胡红心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白山虎负担。审判员 霍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银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