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王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文,王世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12249号原告张学文,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郑秀珍,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磊,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张学文与被告王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文及委托代理人郑秀珍,被告王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一辆吉利牌轿车于2015年12月11日经协商卖给了被告,并且把2015年12月11日以前的三次违章费用和车辆一起交给被告,商定被告须及时消除违章及车辆过户,直到现在,被告不但未过户,而且又新增了很多个违章记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及消除车辆违章,车辆价值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购车协议是原告通过欺骗手段要求我补写并发给原告。2、原告并不积极配合本人提出的过户事宜,一再推脱,且车辆在原告知晓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卖给下家。原告所提出的车辆买卖以及过户问题是其虚构的,不存在所谓的我方不配合、不过户等问题。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显示号牌号码为豫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张学文。2015年12月份,原被告曾协商涉案车辆的买卖、违章及过户事宜,被告支付原告9000元,并使用涉案车辆2到3个月。后车辆转卖他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涉案车辆仍登记在原告名下。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车辆过户是车辆所有权变更的法定公示程序。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涉案车辆已转卖他人,不具备过户条件。对于车辆的违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违章行为系被告实施,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消除车辆违章信息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学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