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其全与张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全,张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其全,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华伟,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刘其全与张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华伟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因执行标的原因,未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