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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王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王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负责人孙启敏,支行长。被执行人:王许波,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许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到庭提交了被执行人王许波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结案证明,现被执行人王许波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