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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侯文炯与被告任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炯,任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7民初233号原告:侯文炯,男,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被告:任岗,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原告侯文炯与被告任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文炯和被告任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文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借款产生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先后分九次向原告借款37万元,分别为:2012年10月18日借款10万元,2012年10月借款5万元,2012年11月24日借款3万元,2012年11月8日借款2万元,2013年2月16日借款3万元,2013年4月13日借款4万元,2013年5月29日借款5万元,2013年6月27日借款3万元,2013年8月19日借款2万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任岗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九次共向原告借款37万元,本金未偿还,共给付原告利息29352元。原告侯文炯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借据9张,以证明被告分九次向原告借款37万元;其中2012年11月24日的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分,其余八笔借款约定月息4分;2015年10月27日还款协议书,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房产担保的事实;2016年12月29日保证书,以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据、工资卡,以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协议书,以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6215806111000075183银行卡,以证明原告从被告银行卡中取款11052元。被告任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6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任岗因投资做生意先后分九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1、2012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3、2012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4、2012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5、2013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6、2013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7、2013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8、2013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9、2013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上述借款本金37万元,2012年11月24日的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5分,其余八笔借款34万元约定的利息均为月息4分。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任岗以房产作为抵押。2016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被告任岗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给付原告利息29352元。2017年7月5日,原告侯文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侯文炯与被告任岗的借贷关系有被告任岗出具的借据为凭,并与双方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保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任岗应偿还原告侯文炯借款本金37万元。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的每笔借款的利息均高于法律保护的最高年利率24%,故本院对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该9笔借款的利息自具体借款日期按年利率24%计算至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共计39.344万元,因被告已给付利息2.9352万元,故被告还需给付原告利息36.4088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任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侯文炯借款本金37万元;任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侯文炯37万元所产生的利息36.408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5日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给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任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学虎审 判 员  孙艳丽人民陪审员  周建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