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0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藏大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贺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大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贺浩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137号原告:西藏大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东路乐业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68498T。法定代表人:左先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贺浩,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陕西省镇安县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林廓西路**号恒晟公寓,身份证号码6125261991********。原告西藏大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贺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西藏大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大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大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西藏大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献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