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秀龙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秀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66号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向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曲士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雷,职务主任。被告:石秀龙,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清华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石秀龙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15日为27858.04元);2.对被告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6日,被告石秀龙在原告处借款120000.00元,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被告卡中,被告与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最高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石秀龙以其所有的住宅(房权证海字第000919**号)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月利率9.96‰,单笔借款使用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石秀龙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57.16元,减半收取计1628.58元,由被告石秀龙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雪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