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222号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5746981Y。法定代表人:杨红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闪闪,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舒,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