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宇浩、武少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宇浩,武少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300号原告: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1403。法定代表人:陈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宇浩,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武少峰,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宇浩、武少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原告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