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刑更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文波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波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680号罪犯文波,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全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桂02刑更25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72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文波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71.51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2016年度监狱表扬。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于2017年5月2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文波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统计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 静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