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念春与李和品、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春,李和品,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念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和品,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念春与李和品、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3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念春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8500元,执行费1978元(本案应执行标的138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385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