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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61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徐进,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家住海口市美兰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进因有吸毒恶习,多次容留陈振孟、张孝卫在其所开的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锦虹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2016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徐进在购买毒品之后,再次邀请陈振孟、张孝卫至锦虹宾馆608房间吸食毒品,至18日凌晨1时45分许,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内将被告人徐进及陈振孟、张孝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1小包、吸毒工具小卷锡纸、大包吸管及简易冰壶等物品。经检测,被告人徐进及吸毒人员陈振孟、张孝卫的尿液现场检测均呈阳性。经鉴定,从徐进身上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砜成份,净重0.3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0.36克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魏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明东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王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