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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钱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钱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822号原告:王强,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微,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强与被告钱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陈昭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百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