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刘瑞霞、杨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刘瑞霞,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刘瑞霞,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雄,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刘瑞霞、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霍武星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