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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刘瑞霞、杨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刘瑞霞,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刘瑞霞,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雄,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刘瑞霞、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霍武星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