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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张其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张其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57号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占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明,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张其行,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其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其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召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