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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常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02民初2034号原告: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白瑞军,系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星,系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常慧敏,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常慧敏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和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庞燕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邢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