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可诉被告王建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可,王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531号原告:白可,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绪,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军,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杨世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可诉被告王建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白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可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可负担。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