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华文霞与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文霞,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华文霞,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天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华文霞与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1778元。被执行人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房产、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开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