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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钱江、滕孝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江,滕孝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钱江,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滕孝繁,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作出(2017)皖0222民初字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滕孝繁所有的皖B×××××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养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