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钱江、滕孝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江,滕孝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钱江,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滕孝繁,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作出(2017)皖0222民初字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滕孝繁所有的皖B×××××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养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