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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文军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423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军,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颍上县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颍上县,现居住在颍上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5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卜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军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李文军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朝伦、检察员何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军及其辩护人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李文军酒后驾驶车牌照为皖K×××××轿车行驶至颍上县老监测站时撞到路边围墙,造成车辆严重受损。2016年12月12日11时许,李文军的家属朱某1在事故现场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颍上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肇事驾驶员并申请理赔。之后,李文军于12月14日签订保险事故车辆竞拍定损客户告知书,并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95518投诉保险公司对其事故车辆理赔进程。2017年1月11日,李文军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自己身份证和银行卡,要求该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打到其银行卡上。次日上午,李文军签订监管三方协议,对事故车辆进行拍卖。同日下午,朱某1到保险公司签订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经保险公司受理后,赔偿保险数额为人民币69281.2元及围墙损失人民币6620元,共计人民币75901.2元。保险费支付前,保险公司发现疑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李文军于2017年2月1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放弃索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军及其辩护人卜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保险单、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书、损失定损单、赔偿协议书、话单分析、监管三方协议、保险事故车辆竞拍定损客户告知书、李文军投诉材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等;证人朱某1、郭某、王某1、赵某、杨某、李某、王某2、王某3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军作为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75901.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李文军在骗取保险金的过程中,其行径败露而放弃索赔申请,属犯罪未遂,对其比照既遂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军当庭认罪、悔罪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李文军身为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熟知保险类的法律法规,却无视职业操守,明知故犯,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本院综合被告人李文军犯罪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对被告人李文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白 蕾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