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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丰丰、徐海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丰,徐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丰丰,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徐海军,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本院在执行刘丰丰与徐海军公路运输合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海军名下银行账号,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海军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丰丰提供的刘丰丰、李艳玲共有的位于临邑县广场大街×号燃料公司院内×号楼东单元二层东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