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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启虎、张启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杜秀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虎,张启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杜秀增,镶黄旗双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450号之一原告:张启虎,男,1967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张启才,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一中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张希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秀增,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镶黄旗双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运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斯琴毕力格。原告张启虎、张启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杜秀增、镶黄旗双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镶黄旗双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其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运管所院内办公,经查询该公司地址不明确,且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办公电话无法打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斯琴毕力格无法联系到,故无法向被告镶黄旗双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属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雪魁审 判 员  来雯艳人民陪审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