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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坚与曹某、李某1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曹某,李某1,李某2,李玉升,冉秀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96号原告:陈坚,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曹某,女,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念其,男,1975年7月26日生,住山东省曹县,由山东省曹县阎店楼镇闫店楼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李某1,男,200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法定代理人:曹某,女,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李某2,男,201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法定代理人:曹某,女,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李玉升,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女,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冉秀英,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女,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西侧第A幢A单元二层A1-2号房。负责人:李占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娜,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与阏伯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郗长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坚与被告曹某、李某1、李某2、李玉升、冉秀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陈坚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元,由陈坚负担。审 判 员  钱叶平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人民陪审员  许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