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许卫斌、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卫斌,饶斌,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卫斌,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饶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街。法定代表人:李时金,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陈国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卫斌与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卫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斌向申请执行人许卫斌支付工程款1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020466.5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063元、执行费13900元由被执行人饶斌承担。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31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7月14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00000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在三日内支付许卫斌工程款300000元,在2017年10月30日内支付200000元,余款在2018年1月30日付清;由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30日内支付129533.50元。因履行期限过长,余款还款期限未到,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