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戈先贵与朱发旺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戈先贵,朱发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238民督20号申请人:戈先贵,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朱发旺,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戈先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戈先贵称,被申请人朱发旺于2013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5%,按季度支付。2014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7月8日,被申请人提出该两笔借款再借一年。2016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提出将第一笔借款延期至2017年4月13日,将第二笔借款延期至2017年4月17日,并承诺于2016年9月支付两笔借款的前期利息。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朱发旺尚未偿还本金,仅支付第一笔借款利息至2015年5月1日前,第二笔借款利息至2015年5月18日前。现申请人戈先贵向我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朱发旺偿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发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戈先贵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40万元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40万元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费3933.33元,由被申请人朱发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