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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丽英与张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英,张亚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801号原告:陈丽英,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菊,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陈丽英与被告张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陈丽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0元,由陈丽英负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