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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有连与杨彬、程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连,杨彬,程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杨有连,女,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杨彬,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城关镇东巷39号,现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程德英,女,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大乌江镇凉风村水堰坪组,现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了杨有连申请执行杨彬、程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彬、程德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杨彬、程德英于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有连(由杨彬、程德英直接支付给杨有连)。二、申请人杨有连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杨彬、程德英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35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杨彬、程德英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有连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