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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森林与宗世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林,宗世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王森林,男,汉族,1989年3月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宗世洲,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王森林与宗世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王森林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宗世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森林工资款9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并于2017年4月12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宗世洲不知去向,故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宗世洲工资账户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冻结,并依法划拨了本案的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9075元。申请执行人王森林于2017年8月22日领取了案件款9000元,剩余75元用于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