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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招待所与天津市福建商会政和分会、天津市福建商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招待所,天津市福建商会政和分会,天津市福建商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919号原告: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招待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第十八层。法定代表人:李书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颖,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政和分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第十九层。法定代表人:许传光。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星港湾15号12门4楼。法定代表人:李宗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招待所诉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政和分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依法申请追加天津市福建商会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本市东丽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的住所地在本市××区××镇星港湾15号12门4楼,另一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政和分会的住所地在河东区××大厦××层。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的住所地虽然在东丽区,但另一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政和分会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涉诉合同的履行地亦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市福建商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陶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