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志明、黄桂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明,黄桂新,陈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4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志明,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黄桂新,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陈奕生,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黄志明、黄桂新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陈奕生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奕生名下的车牌号为粤D×××××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元、执行费140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肖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