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姚烈斌、余良、罗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烈斌,余良,罗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烈斌,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灿,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良,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灿,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兆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立,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姚烈斌、余良因与被申请人罗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烈斌、余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辜小惠审判员 李永晴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