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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洪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薛洪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401号原告: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兴隆小区鄂尔多斯办事处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文,内蒙古蒙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内蒙古蒙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洪宝,1982年3月25号出生。原告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洪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薛洪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薛洪宝的起诉。审判员 托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贺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