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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楚景云与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景云,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楚景云,女,194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双湖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韩小亚,经理。本院在执行楚景云与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为轮候查封,土地有查封和抵押,上述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