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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30执保132号张某,住所地孟村××自治县孟村镇××号,联系方式150××××7621。丁某,所在地孟村县建设大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30民初876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保全人丁某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丁某相当于15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丁某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