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江县人民法院、张春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人民法院,张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春新,男,汉族,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春新盗窃一案中,我院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40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春新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泽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