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叶金鹤与段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鹤,段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833号原告:叶金鹤,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段文英,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叶金鹤与被告段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叶金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金鹤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笑梅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人民陪审员 杨荣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