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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350苏文杰与顾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杰,顾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350号原告:苏文杰,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顾建明,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告苏文杰与被告顾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文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文杰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苏文杰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蕾 更多数据: